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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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市孔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3执3516号 申请执行人路更银,男,汉族。 被执行人孔令得,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小花,女,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孔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得。 关于申请执行人路更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令得、陈小花、郑州市孔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8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于2020年5月2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已轮候查封)。 三、因被执行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 四、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反馈信息及执行情况。 七、截止2020年7月1日,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012440元。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做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未结,本案符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仵昌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