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BRTPX2019010902的《设备采购合同》于2019年3月30日解除; 二、限被告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58400元; 三、限被告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付货款73000元,并支付滞纳金(以7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9年4月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四、限被告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7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3元,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6元,被告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