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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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广东万程物流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02民初1020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聪,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人:郑敏宏,广东瑞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人:朱然斌,广东瑞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万程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展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燕,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 负责人:吴明。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高木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星,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东万程物流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4月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韦伟强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余钰婷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