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71民初13726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良,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中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1965.9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1元(原告***已预交54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武晓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汤红梅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