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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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20年4月7日之前的利息为19432.4元、罚息及复利为201.7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99号绿都·丹石锦园3号楼1单元2204(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1270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97元,减半收取649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