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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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淅川县顺隆弹簧有限公司 淅川县银龙水电有限公司 淅川县顺隆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淅川县顺隆弹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29499959.75元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2257240.49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淅川县银龙水电有限公司、淅川县顺隆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淅川县银龙水电有限公司、淅川县顺隆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淅川县顺隆弹簧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与被告***所负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586元,由被告淅川县顺隆弹簧有限公司、淅川县银龙水电有限公司、淅川县顺隆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