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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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中康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寿如松药业泌阳制药有限公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中康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470万元、利息204875.19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4月2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仍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到全部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寿如松药业泌阳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中康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寿如松药业泌阳制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中康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在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河南中康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在如下债权范围内[借款本金470万元、利息204875.19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4月2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仍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到全部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对被告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20元,由被告河南中康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寿如松药业泌阳制药有限公司、河南中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