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交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023.7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交纳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9071.28元;

三、驳回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1元,已交纳;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负担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负担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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