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15731号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王丽贞,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春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洪新民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青 书记员吴煌达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