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19626元及利息(以1196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93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2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账号:(62×××57)。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