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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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51670元,利息40463元,并支付以75167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二、被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6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760元,合计诉讼费19076元,由被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