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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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哈密水务有限公司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7502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被告哈密水务公司在欠付工程款964579.58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71元,由原告***负担14671元,由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