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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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杨岔路支行 宜昌楚江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楚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杨岔路支行贷款本金14945007.04元及利息7638784.06元(计算截止2019年4月23日),且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4945007.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支付利息; 二、被告宜昌楚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杨岔路支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9953325元及利息9816389.95元(计算截止2019年4月23日),且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9533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支付利息; 三、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杨岔路支行对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五一广场支行处开立的账号为68×××50和11×××11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56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宜昌楚江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