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晶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正德拍卖有限公司
潜江市潜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潜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晶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潜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潜江“樟华国际”住宅小区临章华南路6-7号、6-9号、6-10号门面房)办理不动产权证转移手续,协助原告办理前述门面房不动产权证,并承担办证过程中除契税、办证费用外的增值税等税费;

被告湖北晶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潜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465446.39元;

驳回原告潜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4元,减半收取4587元,由被告湖北晶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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