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天合泰无纺有限公司 东莞志成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志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71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自2017年8月31日起以货款69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志成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志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65元,由被告***负担1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