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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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2986.1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8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4元,被告***、***负担19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