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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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优长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422民初572号之一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明阳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729755993X。 法定代表人:唐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娇,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广西南宁优长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2号楼21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348515099D。 法定代表人:李丽。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南宁优长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农伟东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怡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