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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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 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被告***、***、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借款本金214871.31元和利息4421.43元(该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2日止,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名下抵押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的房屋[坐落在隆安县华侨管理区侨友路8号(浪侨明珠住宅小区)6号楼2单元801号房],在处置该房产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59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299元,由被告***、***、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