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
河北衡漳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衡水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河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应给付原告河北衡漳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9588554元;

二、确认原告河北衡漳建筑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饶阳县厚丰康城小区7#住宅楼及车库、车位、8#综合楼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78919.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3919.88元,由被告河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于上诉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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