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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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 河北钦农化肥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绿宝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应在本案查封财产到期十五日之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