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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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恒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河北天润医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民终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荣,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恒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庆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联起,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河北天润医药有限公司,住***。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130100787003220A。 法定代表人:司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荣,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恒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天润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42元,减半收取817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卫军 审判员史亚宁 审判员张国顺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翔野 书记员李然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