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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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615元和至2020年3月30日止的利息34201元,并另行偿付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6.6375‰计算产生的利息; 二、被告禹军英偿还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元和至2020年3月30日止的利息8414元,并另行偿付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6.6375‰计算产生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被告***、禹军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款项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行设立的标的款账户76×××75,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被告***负担702元,被告禹军英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