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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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为:青海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青海华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行团费233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04元,减半收取2652元,由青海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青海华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04元,由青海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青海华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