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凌源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82民初434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凌源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代中利,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凌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2020年7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行远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庆宜

裁判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7-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