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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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残疾赔偿金112863.80元、误工费58552.27元,以上两项计171416.0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各赔偿82925.02元; 二、原告***医疗费2380.20元、剩余误工费5566.03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2元,以上五项计20148.2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各赔偿10074.12元; 三、原告***的复印费305元、鉴定费2720元(原告***垫付10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垫付1720元),合计3025元,由被告***、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集散中心各承担1512.5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集散中心各承担2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