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治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雄鹰预制品加工场欠付设备租赁费130875.8元,扣除已付租金及押金40000元,应付90875.8元,被告(反诉原告)李某3在应付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雄鹰预制品加工场支付违约金9810元,被告李某3在应付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雄鹰预制品加工场支付设备维护费9614.5元,被告李某3在应付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雄鹰预制品加工场归还钢管5592米、扣件4488套、顶托300个,如不能返还上述租赁物,应按合同约定价款支付赔偿款119796元,被告(反诉原告)李某3在应付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某3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606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雄鹰预制品加工厂负担1852元,由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李某3负担4672元。反诉受理费4554元,由反诉原告李某3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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