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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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治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雄鹰预制品加工场欠付设备租赁费130875.8元,扣除已付租金及押金40000元,应付90875.8元,被告(反诉原告)李某3在应付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雄鹰预制品加工场支付违约金9810元,被告李某3在应付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雄鹰预制品加工场支付设备维护费9614.5元,被告李某3在应付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雄鹰预制品加工场归还钢管5592米、扣件4488套、顶托300个,如不能返还上述租赁物,应按合同约定价款支付赔偿款119796元,被告(反诉原告)李某3在应付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某3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606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雄鹰预制品加工厂负担1852元,由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李某3负担4672元。反诉受理费4554元,由反诉原告李某3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