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25民初141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慧,济南济阳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月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柳民 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董殿荣 书记员张玲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