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泰山汽车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北京赛欧必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赛欧必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泰山汽车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返还货款9162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泰山汽车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赛欧必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相应产品“极限大摆锤”一套、“大开眼界”一套、“极速飙车”一套、“虚拟跳伞”一套、“虚拟漂流”一套、“四人枪击游戏”一套、“梦幻滑雪”一套、“极限单车”一套、“星际穿越”一套、“虚拟射箭”一套、“四人对战”一套、“虚拟飞行”一套、“壮志凌云”一套。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赛欧必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泰山汽车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鉴定费7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泰山汽车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赛欧必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泰山汽车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440元,由反诉原告北京赛欧必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