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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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9.425‰计算)、罚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1375‰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的清偿及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额为75000元); 三、被告***、***、***在承担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