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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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鑫金钢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给付挖掘机转卖差价款5678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鑫金钢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给付逾期利息33750元、差旅费12000元、拖回挖掘机的板材运费和误工费31500元,合计7725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鑫金钢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给付破碎锤折旧费160000元,并返还破碎锤一只; 四、反诉被告常州鑫金钢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收到反诉原告***、***给付的挖掘机转卖差价款56783元后,应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开具金额为606783元的发票; 五、驳回原告常州鑫金钢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609元,由原告常州鑫金钢机械销售有限公司3897元,被告***、***负担471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31元,由反诉原告***、***负担1981元,反诉被告常州鑫金钢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0元;评估费16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中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