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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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金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燕达涂镀板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燕达涂镀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世纪龙庭社区支行流动资金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56000元,以上共计7056000元,并以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6%支付利息(如至2019年11月9日本金未偿还完毕,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4%支付利息); 二、被告唐山金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燕达涂镀板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对被告唐山燕达涂锡板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编号51081800000193D02001,动产抵押登记编号13022019001946)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对被告***、***所拥有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盛翔里金域华府101楼1门2602号【不动产权证号:唐(2018)路北区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2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