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巨神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支公司
新沂市人民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67830.16元(90830.16元-23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合计13116.55元;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96451.54元(90830.16元+5621.38元);

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巨神大件运输有限公司23000元;

五、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负担161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8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支公司负担94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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