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益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阳市宏伟区浩轩橱柜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益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沈阳益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00元(原告预交),退回原告沈阳益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50元,应收951元,本院减半收取475.5元,由原告沈阳益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25.5元,由被告辽阳市宏伟区浩轩橱柜加工厂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四份,副本六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