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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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金盛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乐支公司 宁夏新华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新华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邢立成所欠货款3229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4元,减半收取3072元,保全费2145元,由被告宁夏新华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