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同策房产营销有限公司 云和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和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同策房产营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佣金人民币389761.3元; 二、被告云和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同策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团队服务费人民币120000元; 三、被告云和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同策房产营销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17元,由原告负担21978元,被告负担102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