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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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7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