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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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众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众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3075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6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