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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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2民初13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 负责人:储晓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秋晨,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晓华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盼盼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