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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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南昌国贸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诉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防水保修金1890155.56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以1941705.1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保修金还清之日止,以189015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本诉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南昌国贸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2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240元,被告南昌国贸地产有限公司承担25000元,反诉费4641元,由反诉原告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反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6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