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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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50,3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3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被告南昌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