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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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货款494,500元,并从2018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给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给付利息;从2019年10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二、反诉被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6,174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4元,由被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反诉受理费5,505元,由反诉原告营口中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55元,由反诉被告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