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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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本金82228.7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446.80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之后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两项合计87675.54元。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97元,合计189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