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东一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彦明与被告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补充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彦明工程欠款717157.1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12月5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彦明鉴定费74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张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49元,由原告张彦明负担21122元,由被告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127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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