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东一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张彦明与被告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补充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彦明工程欠款717157.1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12月5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彦明鉴定费74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张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49元,由原告张彦明负担21122元,由被告河北宝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127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