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赛日商贸有限公司 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696547元及截至2016年4月24日的前期利息683414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02元,由原告***负担30732元,由被告***、***、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51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