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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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7801.39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计37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