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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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孙烨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陶海红 |
裁判日期 | 2019-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