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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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何莹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28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4643.25元; 三、变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何莹赔偿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的租金损失共24786.67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何莹负担951元,由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莹负担25元,由广东珠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