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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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2民初6388号民事判决; 二、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归还本金10824739.11元; 三、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对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二条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以20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7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748元,均由石家庄开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