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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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元立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褚姗妮因近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计11010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褚姗妮因近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计110105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褚姗妮因近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计180219.96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褚姗妮因近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计280342.16元; 五、被告浙江元立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褚姗妮因近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计20024.44元; 六、原告***、***、***、褚姗妮返还被告浙江元立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50000元,与第五项抵销后返还29975.56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原告***、***、***、褚姗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373元,由原告***、***、***、褚姗妮负担1373元,被告浙江元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