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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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富丽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富丽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借款本金85万元及支付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的利息2156.88元,本息合计852156.88元;从2020年6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从2020年5月21日欠息起产生的复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 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大树江南区【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9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在最高抵押担保余额人民币123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不超过人民币85万元整的本金余额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161元,财产保全费4870元,合计11031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